Notary Public Kuala Lumpur – C.K. Leong & Nurbaya

公证机构·吉隆坡·马来西亚

律師 · 宣誓官

服务

若您需要办理以下任何事项的公证服务,敬请随时致电预约:——

根据《1959年公证人法令》提供的公证服务简要列表
a) 见证/认证用于海外的官方文件;
(b) 主持用于海外的宣誓;
(c) 确认用于海外的宣誓书及法定声明:——
  (i) 涉及任何法庭事宜;
  (ii) 用于证明文件经正式签署;
  (iii) 涉及船舶的相关事宜。

*(若需监督专员服务,亦可联系我们)

公证人的职责范围
(摘自《1959年公证人法令》(法令第115号))

第4条:公证人的权限
4. (1) 每位公证人在其执业地点内,均拥有并可行使英格兰公证人通常行使的一切权力及职能*:但除为实施第(2)款之目的及必要范围外,此类权力不包括为在马来西亚境内任何法庭或场所使用的宣誓书或法定声明主持相关宣誓或确认,或签署或认证任何此类宣誓书或法定声明。

4. (2) 在不影响第(1)款所赋予权力及职能普遍性的前提下,公证人可:——
(a) 为以下目的执行的宣誓书或法定声明主持相关宣誓或确认,并签署或认证任何此类宣誓书或法定声明:
  (i) 用于确认或证明文件经正式签署;
  (ii) 由船舶船长或船员就该船舶相关事宜作出;或
  (iii) 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外任何法庭或场所使用;
(b) 行使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及职能。

*注:关于英格兰公证人通常行使权力及职能的说明,可参阅《英格兰哈尔斯伯里法令集》第三版第23卷第1119页。

公证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中的作用
(摘自《1949年授权委托书法令》(法令第424号))

第3条:授权委托书的认证
3. (1) 任何旨在设立授权委托书的文书,若在本法令生效后签署,则在马来西亚半岛境内不具备设立该授权的效力,除非:
(a) 若在马来西亚半岛境内签署,该文书须在以下人员面前签署,并采用本法令附表一所载的适当格式进行认证:
  (i) 地方法官;
  (ii) 太平局绅;
  (
注:所有对”西马来西亚”的引用均视为对”马来西亚半岛”的引用)
  (iii) 土地管理员;
  (iv) 公证人;
  (v) 宣誓专员;
  (vi) 律师;或
  (vii) 在马来西亚半岛经营银行业务、并根据马来西亚半岛现行任何成文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在职官员;或
(b) 若在*马来西亚半岛境外签署,该文书的签署须经以下人员以登记官可接受的格式认证:
  (i) 公证人;
  (ii) 宣誓专员;
  (iii) 任何法官;
  (iv) 地方法官;
  (v) 英国领事或副领事;
  (vi) 英国女王代表;
  (vii) 自独立日起,任何马来西亚领事官员;
  (viii) 如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签署的文书,由马来西亚朝圣事务专员认证;或
  (ix) 如在新加坡共和国签署的文书,由该国最高法院的律师认证;或在该国经营银行业务、并根据该国任何成文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在职官员认证。

3. (2) 纵有本法令生效时任何成文法的相反规定,凡依据本条正式签署并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就授权委托书可根据任何此类成文法使用的所有或任何目的而言,均应视为已妥善且有效地签署和见证。

宣誓专员与公证人在法定声明中的职责
(摘录自《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法令第13号))

第2条
任何会话法庭法官、地方法官、宣誓专员,或根据《1959年公证人法令》(法令第115号)第4条规定获任命的公证人,均有权以本法令附表所规定的马来语或英语格式,收取任何自愿作出法定声明者的声明。

法律服务

C.K. LEONG & NURBAYA 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商业法

公司与商业部门在公司融资、兼并与收购、公司重组、代理与商业协议、竞争法、业务与资产转让、董事职责、合伙与私人有限公司架构、知识产权、合资企业及私募股权融资等各领域提供服务。本团队亦就雇佣相关的争议性与非争议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我们以务实高效的工作方式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争议解决

本部门的争议解决业务由具备资质的出庭律师负责。本事务所采取积极主动的争议管理策略。诉讼团队与多家国内商业客户紧密合作,就商业纠纷、股东冲突与赔偿索偿、公司争议、合伙及私人有限公司事务、专业疏忽及财产诉讼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该部门亦为破产事务从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产权转让

本事务所三家办事处均设有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商业及住宅物业团队。商业业务面向多个在国内首都拥有物业组合的知名全国性客户,服务范围涵盖物业重建、租赁、收购、处置及强制收购。同时处理遗产继承、信托及税务购置事务。该部门亦提供专业的住宅物业服务。我们还参与编制伊斯兰贷款文件,涉及如 Bai Bil Taman Ajil(延期付款销售)和 Musharakah Mutanaqisah(递减式合伙)等产品,合作银行包括大众伊斯兰银行、丰隆伊斯兰银行、马来亚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及渣打伊斯兰银行等。

私人客户服务

C.K. LEONG & NURBAYA 在私人客户规划领域拥有令人称羡的长期声誉,相关工作由本地区知名的财富保全团队负责,为企业和私人房地产投资客户提供专业建议与规划。家庭法是本所在区域内的优势领域,涵盖复杂的财务事务与家庭财产安排。

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

商标与服务标志、专利、外观设计及著作权、许可与特许经营;

公司行政与秘书服务

国际商业交易、税务实务与规划、证券与贷款;

认证与领事认证

加签认证

加签认证(Apostille)是指由特定国家外交部签发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核实公共文件(如公证人签署的文件)上公职人员签名及/或印章的真实性及其签署身份的有效性。加签证明可直接加盖或附贴于需要认证的公共文件上。申请人需将该文件递交至外交部以获取加签。加签程序适用于已签署、批准或加入1961年10月5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以替代传统的领事认证流程。加签适用的其他国家名单可在海牙公约官网查询,该网站列明了采用加签体系(即免于领事认证)的国家,以及非海牙公约成员国的情况。

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程序,用于证明公共文件上官方签名及/或印章的真实性。该流程通过一系列连续的验证签名链实现:从文件的首位签署人开始,至文件使用国驻本国外交或领事代表的签名终结。领事认证通常始于公证人对正式文件签署人签名的见证。公证人通过公证行为记录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其官方印章后,该文件需送至外交部(马来西亚外交部位于布城,地址:Wisma Putra, No 1, Jalan Wisma Putra, Precinct 2, 62602 PUTRAJAYA,电话:+603-8000 8000,邮箱:webmaster@kln.gov.my。 查询网址: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Malaysia)进行公证人签名及官方印章的验证,并缴纳相应领事费用(通常为每份文件20马币)。随后,文件需提交至文件使用国驻吉隆坡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或大使馆,以完成对外交部签名的认证。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后,文件即视为已完成领事认证。加签程序适用的其他国家名单可在海牙公约官网查询,该网站列明了采用加签体系(即免于领事认证)的国家,以及非海牙公约成员国的情况。

我们已为以下国家的文件完成全部合法化程序,并已向马来西亚外交部布城总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Putrajaya)提交申请 https://www.kln.gov.my(综合网站)https://www.kln.gov.my/web/…(合法化相关)以及吉隆坡的以下各国使馆(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使馆/领事馆名单可于(此处)查阅。

C.K. LEONG & NURBAYA
总部地址:
Suite 8-9-6, Menara Mutiara Bangsar
Jalan Liku, Off Jalan Riong
59100 Bang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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